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
一、本要點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對旅客攜帶之小動物,得比照半票價格收費,但有下列情形
(一)患重疾、劣疾者。
(二)未用籠、簍、網盛裝者。
(三)不清潔或易於污損他人、他物者。
(四)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其他旅客安寧或具有侵害性、危險性者。
(五)不適宜隨客車運送者。
三、旅客攜帶小動物,須自備籠、簍、網盛裝,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且其體積
四、旅客攜帶之小動物,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,不得放置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
五、為維視障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,不得拒絕視障者攜帶導盲犬,且導
乘車區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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負責場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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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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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、松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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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轉運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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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02)2558-8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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豐原、東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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豐原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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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04)2520-46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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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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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港轉運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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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04)2358-29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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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員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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埔心調度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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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04)836-42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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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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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螺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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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05)587-36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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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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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轉運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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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05)233-52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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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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仁德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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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06)279-44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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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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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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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07)315-43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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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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麟洛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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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08)721-46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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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考量乘客攜帶過多行李導致影響他人乘車權益,自108年2月1日(星期五) 起,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73條規定:旅客交運行李,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,體積最大以一百五十立方公寸,長度以車箱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得拒絕承運。
(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K0040003)
二、乘客攜帶行李體積規範,相關說明如下:
(一) 每人攜帶放置行李廂之行李總體積,不得大於150立方公寸
=150,000立方公分(換算體積:大約(40*50*75立方公分),須將每項物品長寬高三邊相乘計算,參考值大約等同1個32吋行李箱大小(32*53*88立方公分) 。
(二)因考量場站無磅秤衡量,故以乘客行李總體積作為依據,經站務人員測量評估超過攜帶限制者,則加收行李票,以乘客乘車區間之半票票價計算。
三、隨身包包或物品可攜帶至座位自行保管,不影響他人者不需收費。
四、如有特殊需求,則依現場服務人員視車輛空間情況調整。